案情回放 范興儒三幅畫被篡改使用
2006年,范興儒發現,在蘭州銷售的由五糧液公司和花雨公司出品的絲路花雨白酒系列中,“魏晉風度”酒酒瓶、“波斯神韻”酒酒盒、“漢唐文明”酒酒瓶上,使用了其創作的“伎樂天”、“反彈琵琶”畫作,并對畫作做了添加、改動。當年6月,范興儒要求五糧液公司停止侵權,遭到對方拒絕。更讓他生氣的是,2007年,范興儒又在五糧液公司和花雨公司宣傳網頁上發現,其創作的“雙飛天”畫作的手中居然多了兩個酒瓶。2008年2月20日,范興儒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五糧液公司和花雨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萬元,承擔其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萬余元,并在全國媒體上賠禮道歉。
享有“范飛天”稱譽的著名畫家范興儒偶然發現,在未經自己授權的情況下,他的3幅畫作被復制用在了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和甘肅花雨酒業有限公司(簡稱花雨公司)的酒瓶外包裝及兩家公司網站上,范興儒一紙訴狀將兩家酒廠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在全國媒體上公開致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2008年6月,蘭州中院一審判處五糧液公司、花雨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其損失20萬元,未支持賠禮道歉的訴求。范興儒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被省高院發回重申。近日,蘭州中院重審該案,判決兩家公司立即停止對范興儒3幅作品的使用,賠償經濟損失33萬元,并在《甘肅日報》上登載賠禮道歉聲明。據悉,蘭州中院已經向五糧液公司郵寄判決,但至今未得到回應,花雨公司不服判決,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訴。
庭審直擊 兩被告被判賠33萬余元
當天的庭審中,五糧液公司未提出答辯意見。花雨公司認為,該公司酒瓶及網站上的“飛天”圖案均是該公司自己創作的,藍本是從市場上購買的“飛天”畫作,該公司并未侵犯范興儒的著作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家公司未經許可,以商業目的將范興儒3幅作品用于酒瓶、酒盒外包裝及網頁,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侵犯了范興儒作品的署名權、復制權、發行權及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兩被告應共同承擔責任。對于損害數額的確定,范興儒并未就其損害及兩被告獲利情況提供證據證實,故酌情確定賠償3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