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哈市兩級法院共審理民商事案件49048件,解決爭議標的額52.7億元,服務了經濟社會發展。審結行政訴訟案件492件,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今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09年審結的十大民商行政案件。其中一件瓶型設計侵權案入選
沈某訴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哈爾濱市某煙酒行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沈某是專業瓶形設計師,國家級包裝研究員、中國百強設計師,所設計的一系列酒類產品的外觀瓶形,多次獲得國內、國際設計大獎,擁有數十項外觀設計專利權。沈某于2006年6月21日獲得ZL 2005 3 0020382.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2007年末,在沈某與多家酒廠協商轉讓、授權使用該專利時,發現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簡稱技術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擅自使用了與涉案專利完全一樣的瓶形。原告沈某認為,該技術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沈某的專利權,給沈某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遂將二被告訴至哈爾濱市中級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瓶罩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整體和要部均近似,以一般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混淆,屬于近似外觀設計,落入了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哈爾濱某酒行銷售的該公司產口,使用了被控侵權瓶罩,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009年5月,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二、被告哈爾濱市某煙酒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銷售并銷毀侵犯原告沈某ZL 2005 3 0020380.6“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
三、被告某酒廠集團技術開發公司賠償原告沈某經濟損失5萬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